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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研究协调员工作指引 
--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(双色球号) 发布时间:2019/3/5    【访问量:5836】 --
 

一、规程:
(一)资质要求  
临床研究护士应为护理专业、大专以上学历;协调员(CRC)应为医学、药学、护理等相关专业,大专以上学历;临床研究护士及协调员均接受过GCP等法规及临床试验技术培训,并且能提供有效证书。
(二)参与形式
1.由本院医生、护士或 CRC 等参与临床试验工作的;
2.由申办方或CRO/SMO委派的,并与PI签署工作协议,参与临床试验部分工作的,需报送机构办公室以及本院伦理委员会备案;
3.由申办方、研究者及机构办公室三方协商聘请的。
(三)工作范围  
所有临床研究护士及CRC均应得到PI授权,并在其具备的执业范围内工作,由于临床研究护士及CRC的劳动关系隶属不同,本机构对其工作范围有具体要求:
1.如为本院临床研究护士及CRC的,具体工作可参照本院的《研究护士/临床研究协调员工作职责》;
2.如为申办方或CRO/SMO委派的临床研究护士及CRC,其工作范围为:
(1)协助监查员及研究者对文档进行日常维护整理;
(2)协助监查员督促研究者书写病程记录;
(3)协助研究者,对相关检验、检查报告及随访记录进行查漏补缺及归档;
(4)协助研究者制作、装订、打印,整理临床试验各种工作表格;
(5)协助研究者进行文件资料及材料(如光盘、问卷等)的传递及整理;
(6)协助研究者进行标本的后期预处理、寄送、登记、清理等工作。
3. 如为申办方、研究者及机构办公室三方协商聘的临床研究护士及CRC由各方协商决定工作范围。
(四)临床研究护士及CRC 工作管理
1.如为本院员工,应遵循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医疗护理等相关制度。
2.如为院外派遣的临床研究护士及 CRC,则需循序:
(1)需接受本院相关制度及SOP培训,并严格遵守;
(2)研究团队应对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,申办方的监查报告应包含CRC的工作情况;
(3)不能书写或修改病程记录;
(4)不能直接接触受试者,未经本院研究团队委派,不能代表研究团队与本院相关科室交涉项目工作;
(5)不能独立填写CRF;
(6)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工作质量,不应频繁更换CRC。
(五)专有名词及定义
CRC(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):临床试验协调员
SMO(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):研究中心管理组织
CRO(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):合同研究组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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